养老地产土地政策是什么
第2种观点: 养老用地规范性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医卫慈善用地(注:现已改为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用地)。近几年来我国就养老设施用地多次发文,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为2014年国土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首次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将养老用地明确规范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虽然国土资源部及部分省市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纳入供应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但目前出台的土地分类相关法规中,仍未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福建等部分省市出台相应政策,并在供地计划中单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推出相应土地。以北京为例:从首次单独列项,到混合配建供地模式,可谓超前发展,是近几年地方对养老用地政策最具推动性和代表意义的城市。一、转为养老用地的渠道有哪些目前,直接将存量用地转为养老用地有四类渠道,如上图所示,一类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其最主要的障碍是改造技术和改造成本过高;二类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较高,转为养老用地后重新核定地价及土地差价部分的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三类如何处理改变土地用途及相应土地差价问题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四类由于取得成本低、土地供应量大,未来养老地产企业可适当考虑。二、现有的养老用地供地方式优劣结合地方养老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企业拿地案例来看,现有的养老用地供地方式优劣势各有不同:划拨方式是各类供地中成本最低、条件最严的。此类用地多被政府部门取得,真正的社会服务机构很难获取,大大的限制了资本的进入。租赁方式是国土部重点鼓励的供地方式。租赁方式虽大幅降低建设成本,但政策对于供地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实际问题仍未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出让方式是当前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获取土地的主要方式。虽然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但也使住宅或商业用地获得土地抵押贷款、产权销售成为可能。从上表中能明显看出,受2014年国土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影响,2014年以来出让的养老设施用地逐渐增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用地土地性质:1、非公益性私营养老社区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养老院属于公共建筑用地中的慈善用地,从属于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业用地50年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用地土地性质:1、非公益性私营养老社区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养老院属于公共建筑用地中的慈善用地,从属于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用地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即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老用地土地性质:1、非公益性私营养老社区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养老院属于公共建筑用地中的慈善用地,从属于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法律依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第八条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第3种观点: 养老用地是指专门用于养老服务的土地,一般属于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用地。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即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等,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建筑。目前我国对于土地的专属分类并没有统一制定养老产业专类,但大部分一线城市已经开始划分养老产业用地并推出有关用地政策。养老地产土地政策养老用地规范性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医卫慈善用地”(注:现已改为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用地)。近几年来我国就养老设施用地多次发文,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为2014年国土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首次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将养老用地明确规范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转为养老用地的渠道目前,直接将存量用地转为养老用地有四类渠道,1、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其最主要的障碍是改造技术和改造成本过高;2、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较高,转为养老用地后重新核定地价及土地差价部分的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3、如何处理改变土地用途及相应土地差价问题方面尚未有明确规定;4、由于取得成本低、土地供应量大,未来养老地产企业可适当考虑。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