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时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 征地 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 农村宅基地 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 法规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 罚金 和 拘役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 土地使用权 。
第3种观点: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新中国土地改革时期。新中国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制度,使农民成为土地主人,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恢复和发展,为工业化开辟了道路。新中国成立时,还有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新解放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在进行抗美援朝战争的同时,从1950年冬到1952年底,党领导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定了新政策,提出保存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土地、限制没收地主财产范围等,以保护中农和分化地主阶级,减少土地改革阻力,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包括老解放区在内,全国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废除封建土地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综上所述,废除封建土地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 征地 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 农村宅基地 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 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 法规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 罚金 和 拘役 ,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 土地使用权 。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1980年开始的,不过各地区稍有所不同,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